铁路物流企业内部管理文件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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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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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
一、为了明确发货人、收货人与本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发货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本公司要求办理货物的保险运输,并按本办法支付货物的保险费。 三、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发货人应以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保险。货物的实际价格以发货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其税款。 四、发货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保险运输”字样,并在“保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险金额。 五、货物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险费率计算,费率为3‰――10‰,根据有关保险规定进行浮动。 六、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部保险,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七、从发送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险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即指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地震、冰雹、泥石流、洪水、地陷、暴风、崖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货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包装不良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的,如“小心轻放”、“向上”、“勿压”、“勿倒置”等标志; (四)发货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如发货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经查证,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失。 八、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按照《铁路法》或《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在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5元; (二)在办理公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按每公斤3元标准赔偿; (三)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四)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五)办理航空货物运输同上办法。 九、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 (一)货物在数量上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保价金额 (二)货物在数量上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受损数量(重量)/总数量(重量) (三)货物在质量上部分损失时,可按受损程度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救获数量*损失程度)/总数量 (四)货物在质量上和数量上同时受损,除数量损失按单价计算外,质量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受损数量/总数量 救获数量*损失程度/总数量) 十、办理货物保险运输赔偿原则。 (一)如果损失既属于保险现任范围,又属于本公司应赔偿的范围,则由保险公司与本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如果损失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不属于本公司责任范围(即免责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单独赔偿。 (三)如果损失仅属于本公司责任范围,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四)如果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又不属于本公司责任范围的,则由被保险人自负。 十一、赔偿程序。 发货人或收货人向本公司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提供以下文字材料: (一)货运单、物品清单。 (二)事故记录。 (三)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发货人或收货人身份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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