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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历史回顾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0-02-22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历史回顾
1.1  在水上交通
事故统计指标方面的回顾
  1979~2000年的水上交通
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沉船艘数及直接经济损失见表1。


 
  水上交通
事故统计指标的发展情况分别如图1所示。
  从
事故件数上看(图1),在过去的20年间,事故件数基本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0年比1991年下降了77.1496,而整个“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下降了55.1696,但从1979~1988年事故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水上交通
事故造成的沉船艘数上看(图2),1979年以来整体上沉船艘数逐年下降,由1991年的沉船:460艘降低到2000年的234艘,降低到了1991年的近5096,整个“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下降了27.48%。从总体上讲,从1979~1985年之前船舶沉船数量相对较多。 
 


  1979~2000年水上交通
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人数从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但从1991~2000年死亡人数没有太多的变化,而整个“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反而增加了8.92%,如图3所示。 
 
 

  水上交通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总体上有上升的趋势,1979~1996年呈现上升的趋势,1996年达到最大值,以后又呈现下降的趋势。整个经济损失“九五”期间比“八五”期间上升了49.26%,如图4所示。 
 
 

1.2  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仿照前苏联的管理体制,将海上
安全管理机构改名为“港务监督”,其职责是监督进入港口内的船只在港域内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海上
安全管理政企不分的体制越来越与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在1983年颁布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1986年进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把一些主要港口的港务监督从港务部门分离出来,建立了直属于交通部的海上安全监督局。随后,各地方政府也顺应形势的发展,把其下属的港务监督同企业分离出来,建立了实施行政职能的地方港务监督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99年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再一次改革: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及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垂直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统—领导。合并中央与地方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共设有20个直属于交通部领导的海事局。各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设立地方海事局,主管中央管辖水域以外的水域的安全工作。
  改革后形成的管理格局是:交通部直接管理20个直属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海事局实行业务领导。从管理体制上确保了水上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令;从水域划分上界定了管辖范围后,保证一个水域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新体制运转后,克服了原来一水多监、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的弊病。
  由于我国水域点多、面广、线长,海事管理机构不可能在所有地方设点,因此作为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的补充,一些渡口、乡镇船舶的管理从1987年开始,由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明确由县乡政府负责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即当前我国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依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来进行的。 
  另外,由于农业部负责渔业生产管理,渔船及渔港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也由农业部门负责;旅游船的管理在受到海事部门管理的同时,旅游部门还对这些船舶实施管理。由于渔船也到公共水域航行,有时还非法载客、载货,因此在管理上经常存在交通、农业、旅游部门的重复交叉管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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