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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0-02-22

1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立法上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行的原则。在加强全国性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尽快形成全面覆盖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公司管理以及通航管理等健全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2)清理现行法规,对要求和标准过高或过低及其他不适应我国国情的法规、标准和规范,积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高有关的法规、规章的层次。
    (3)国家应尽快制订涉及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的根本大法,如《船舶法》、《船员法》、《港口法》、《航标法》、《搜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完成《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
    (4)国家
法律法规要赋予水上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权,加大处罚力度,如没收权、强制拆解权等,以保证威慑力量,保证顺利执法。

2  制订和完善我国扶持航运发展政策
    从我国目前航运发展和管理现状来看,要改善航运生产力水平,适应加入WTO后参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必须尽快完成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必须对航运采取扶持发展政策。当前,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1)制定航道发展扶持政策,加大对航道的整治、测绘、养护的投入。
    (2)制定造船、买船及船舶报废扶持政策。降低造船、买船的关税和其他税收,鼓励在国内造船;推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3)制定职业教育及
培训扶持政策。水上交通运输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应当对航海教育加大投入,制定对航海教育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从事航运事业,扭转目前航海院校生源不足、质量不高的局面。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水上交通安全基本知识纳入全民义务教育范围。
    (4)制定有关政策,稳定船员队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以保证我国船员工资收入与国际接轨,改变我国船员收入与国外船员收入相去甚远的情况,以稳定我国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队伍,改变我国目前高级船员越来越短缺的局面,提高船员素质和责任心。在达到完全与国际接轨之前,应制定船员的特殊津贴政策,提高该行业的工资标准。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党和国家要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不仅仅是国家经济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所体现。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多形式、多内容的日常性群众安全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能了解水上交通的风险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6  健全企业管理机制,提高
安全管理水平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1)《国际
安全管理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强制要求对国际航运船舶实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国内水运企业要逐步全面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在船舶航行区域上,要按照先远洋、后沿海、再内河的顺序;在船舶种类上,要按照先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等)、后危险品船(液化气船、油船等)、再其他船舶的顺序。
    (2)结合企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健全
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安全自控型企业。
    (3)为保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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