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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与国外的差距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0-02-22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与国外的差距

  “我国是航运大国,但不是航运强国”,这从根本上讲出了我国水上安全生产与国外存在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我国水上安全法规体系不完善
  现行船舶运输
安全管理的法律只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只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构成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现在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而部门规章都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上位法没有修改以前部门规章也不可能做出突破性的规定,结果使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而且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强制力不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目标。当前,涉及船舶管理的《船舶法》、涉及港口管理的《港口法》、涉及船员管理的《船员法》、涉及航标管理的《航标法》等都没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急需修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历经多年修改仍未出台。
  而发达国家的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法实施。以日本为例,日本早已形成了完善的水上安全法规体系,除与相关法律配套的大量日本运输省令和日本海上保安厅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日本还有海运六法、港湾六法、船舶六法、船员六法、海上保安六法等。

2.2  水上交通安全执法部门缺少履行其职责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由于立法层次低和强制力不够,执法部门虽然发现了大量
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章现象,但交通执法部门在这些必须严格管理的问题上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缺乏管理力度和强制手段,致使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如一些 船舶为单纯追求赢利,违章超载十分严重,是导致水上事故的主要原因,水上安全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能给予小额罚款,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违章超载屡禁不止。又如一些厂商和个人擅自造船质量低劣而无法满足规范要求,隐患丛生,历年来有关部门虽然不断加大对这些“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的查处力度,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三无”船舶进行强制拆解、销毁等措施,使有关部门无法对这些船舶进行强制处理,造成“三无”船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既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也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
  以日本海上保安厅为例,其职责主要负责海上警备、海难救助、水道测量、航路标识等工作,是日本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日本海上保安厅对管辖水域内的违章船舶和船员有搜查、警告、罚款、拘留人员或扣留船舶的司法警察权。

2.3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但是水上执法却涉及若干部门,如交通、边防、海关、水利、旅游、海洋、农业等,结果导致当前我国水上执法呈现“九龙治水”局面,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执法力量,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虽然国务院明确交通部门是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政府间组织,负责国际水上交通安全事宜)的惟一合法代表,代表国家主权,但某些部门(如渔船管理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多头对外,既影响了我国形象,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另外,当前我国的搜救体制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搜救力量还有待进一步充实,我国海事、救助机动反应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在20年以上。目前我国的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海事局,负责协调搜救力量,但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没有编制、没有经费,没有自用搜救力量,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在紧急情况下很难协调出有效力量实施救助。而我国的专用救助力量经费也严重不足,救捞部门不得不采取“多种经营”的策略来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保证救助费用;而由于分出部分救助力量实施经营,有时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就显得力不从心,难以高质量地完成搜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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