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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2-04-17

 

 

台州市人民政府文

 

台政发〔201141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台州实际,制订了《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内资、外资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20%,其余部分2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年度服务业经营性(不含房地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少于10%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三、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化运作、政企双赢的原则,采取“规模推进”、“货币补偿”等模式,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退二进三”政策与实施方案。

四、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重点推进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加快上市,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对新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

五、制定实施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台创业和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鼓励服务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台州500精英计划”人选,按规定享受入选者的创业扶持、生活补贴、培养资助等各项奖励政策。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六、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确保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全覆盖。

七、引导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五年内高出部分由当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八、加快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重点发展物流园区、商贸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旅游休闲度假区、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用地空间,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解决,市及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重点补助。允许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企业,报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九、对市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加大行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突出抓好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型业态的培育工作。

十、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指标安排、财政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强项目前期,加大协调、督查力度,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单位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所得,给予连续350%的扶持,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550%的扶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有关服务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将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十三、组织实施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市场、休闲旅游、科技信息、房地产、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对列入市规划布局内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上予以重点支持。

十四、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支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奖励一次。

十五、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对为主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十六、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3500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整合服务业各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适当扩大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区块建设、重点项目贴息、重点行业补助、重点企业奖励、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经费等。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经济综合部门组建服务业综合协调机构,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台州市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十八、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健全服务业统计组织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推行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

十九、加强服务业形势分析工作。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分析制度。完善市县一体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监测分析工作。

二十、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把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工作作为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考核分值。建立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本意见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台州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意见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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