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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台州市物流协会。英文名称为Taizhou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形式为TZ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范围内从事物流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物流业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台州市物价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现代物流论坛,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行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物流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会费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五十一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二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五十三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五十四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59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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