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开展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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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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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和全国科技兴贸工作会议精神,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商务部拟认定首批“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以“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为发展方向,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重点扶持一批医药产业集中、研发力量雄厚、产品竞争力强、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的地区走向国际市场。
商务部全面负责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并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承担具体组织事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等框架文件(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医药出口基地申报工作,于2004年11月10日前向商务部(科技司)申报完毕。
框架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mhpie.com.cn。
联系方式:商务部科技司 徐兴锋 赵虹
电话:65197389 65197379 传真:65197926
电子邮件:dstdiv2@mofcom.gov.cn
医保商会 袁精华 刘张林
电话:87784484 传真:67702068
电子邮件:yuanjinghua@263.net
附件:1.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
2.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工作程序
3.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
第一章 总则
1.1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商务部拟通过认定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的方式,对有较强出口竞争实力的重点地区进行扶持,以引导产业和企业提高以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为支撑的核心竞争力,优化医药产品出口结构,促进我国医药产品出口。
1.2出口基地是指医药产业基础好、医药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强、对周边地区辐射能力强、医药骨干企业相对集中、医药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
1.3本指标体系所称医药产品,是指中药类、化学药类、生化药及生物制品类、医疗器械类等产品。
1.4医药出口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出口1.3所列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5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是用于认定出口基地的评价体系;指标体系以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坚持科学性、完整性、导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 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
第一节 医药出口政策环境指标
2.1政务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能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
2.2市场监管。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具有完备的、内外贸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依法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出口秩序和产业安全等。
2.3医药产业地位。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将医药产业列为地方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制定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或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规划、文件。
2.4医药出口人才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人才政策。
2.5医药出口财政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医药出口奖励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促进医药出口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奖励政策。
2.7医药出口资金支持。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政府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医药产品的出口、生产和研发等。
2.8基础设施环境。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和生产资源等方面具有优势;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环境保护,为产业和企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
第二节 医药出口服务促进指标
2.9医药出口服务体系。申报出口基地的地区能为医药出口企业提供良好的海关、税务、会计、审计等服务,并能提供反倾销、贸易救济、产业保护等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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