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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名称:康金提单94版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09-08-26
  范本名称:"康金提单"94版
与租约并用

提单号:XX

托运人:
XXXXXXXXXXXX

收货人:
XXXXX


通知方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

船舶
XXXXXXXXXXXXX

装货港XXXXXXXXXXXX
卸货港:XXXXXXXXXXXXXXXXXXXXX


托运人对货物的描述: 总重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正 本
(其中XXXXXX装于甲板,托运人承担风险,
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运费依照 租约支付 上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于船上以运往目的港或
她所能安全到达的附近港口。
运费预付 重量,体积,质量,数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不知。
本船船长或代理已签发如下所示份数的这一相同日期
装货所用时间 和格式的提单,任何一份用毕其余各份失效。
运输条件请参背面

运费支付地
运费预付

签发时间和地点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
正本提单份数
叁份 XXXXXXXXXXXXXXXXX

签名
作为代理人代表船长XXXXXXXXXXXXXXXXXx
(签名)

提单
与租约并用
范本名称:"康金提单"
1994年版
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选定

运输条件

(1) 所有背面所示日期的租约的条款和条件,自由和免责,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并入本提单。

(2) 首要条款
(a) 起运国订立的1924年布鲁塞尔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所包含的海牙规则知用于本提单。在起运国没有这种法规时,目的地国的相应法规应当适用,但对于没有此种法规强制适用的运输应当适用前述公约的条款。
(b)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的运输
对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即,1968年2月23日签署的议定书修正的1924年布
鲁塞尔国际公约,强制适用的运输,相应法规的条款适用本提单。
(c)承运人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或货物处于另一承运人掌管时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
负责任,承运人对于甲板货或活动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3)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当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其后的修正规则在伦敦宣布、理算和解决,除非在租约中约定了另外一地点。
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应当支付给承运人,即使这种损失是船长、引航员或船员的过错、过失或错误造成的。租船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明确否定比利时商事法第二章第148条规定。

(4) 新杰逊条款
如果在航次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无论是疏忽与否任何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应犹如该救助船系第三者所有一样金额支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承运人。

(5)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果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本船的货物所有人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一切损失或所负一切赔偿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予上述货物所有人所受货物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充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的,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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