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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9号 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0-02-2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99号

【发布日期】2009-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 10.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25%
  
(All Others)

俄罗斯公司

1.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4.6%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2.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4.6%
  
(VIZ-Stal LTD)

3.其他俄罗斯公司 25%
  
(All Others)

四、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各公司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 11.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2.0%
  
(ATI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12.0%
  
(All Others)

五、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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