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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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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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 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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