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及相关法律 > 正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09-08-2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上一篇:海关总署2008年第94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羊毛、毛条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管理) 下一篇: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