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及相关法律 > 正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96号公告(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09-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有关规定,现将进境航空器、船舶、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以下统称为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个小时内向海关提交《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2)一式两联。

  二、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相符的,海关准予结关,并分别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二联上进行批注。《申请表》第一联由海关盖章后交结关申请人收存,第二联由海关留存。

  三、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不相符的,海关不予结关。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书面向海关报告不相符原因。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准予结关。

  四、对《申请表》中填报的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人应当交由海关处理。

  五、办结结关手续后需要变更《申请表》内容的,经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批准,结关申请人应当重新填制《申请表》,连同原《申请表》收存联一并提交给海关。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原《申请表》上批注后留存。

  六、结关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保存期为3年。

  七、《申请表》由结关申请人自行印制。结关申请人应当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业务用章。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海关不接受结关申请。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上一篇: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2008年第94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羊毛、毛条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管理)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