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仓储 > 正文
国家发改委发布《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一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1-01-10

1月2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颁布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称,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业部1987年6月22日颁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87)商储(粮)字第12号)同时废止。《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
  
  

责任编辑:

上一篇:粮油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