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外派海员职业培训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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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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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0]1号 1990年1月3日) 沿海各港务(航)监督: 为提高劳务外派海员的素质,维护我国海员的声誉,交通部第七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规定对不具备航海经历的劳务派人员,必须经过港监局认可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知照。 一、海员职业培训的对象,是拟派往外国籍船舶担任水手或机工但尚未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 1.非航海专业院校或航海技工学校海船驾驶、轮机专业毕业生; 2.不具备12个月200总吨以上海船水手、机工服务资历。 参加海员职业培训的学员,其年龄不应小于18周岁并至少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二、关于海员职业培训基地 1.由于海员职业培训的人员数有限,这类培训基地不宜多。原则上,沿海每个省可设立1至2个。 2.申请海员职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的港务监督申请,并提交: (1)各任课教师的姓名、专业学历、任教资历或海上资历; (2)培训、教学计划; (3)投入培训的教学设施。 3.港务监督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应对申请单位的培训条件进行审查以及必要的实地检查,然后将情况和审查意见以书面报我局(应附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经我局认可后,申请单位方可正式开展海员职业培训。 4.在审查中应掌握的几项基本要求 开展海员职业培训的单位应能满足: (1)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时间,并将具体的训练计划和时数、任课教员等一一列清,其中包括“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等四项基本训练。 (2)教学设施方面应能满足: ――进行水手工艺教学的设施、物料和场地; ――进行甲板系泊设备、起货设备、舵设备操作教学的实物或教学模型; ――进行钳工教学的设施、物料和场地; ――进行机舱主要设备操作教学的实物或教学模型; ――我局(84)水监字第65号文附件中规定的消防、求生、急救、艇筏等设施。 (3)水手工艺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不少于3年的水手长海上资历。 三、培训教材。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编写的《水手讲义》、《水手英语讲义》、《机工讲义》、《机工英语讲义》,经该公司几年来试用,效果较好。经我局审查,同意将上述四本讲义作为海员职业培训的教材。 四、监督应对海员职业培训进行认真的监督管理和积极的指导帮助。 培训单位应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参加培训前的实际工作单位、签订海员劳务外派合同的单位及经办人姓名,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等)报送有关海员证签发机关注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学。 培训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班结业后2星期内,将该期每个学员的考试(考核)成绩和体检证明送有关的海员证签发机关备案。 五、训单位应为每个受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并将培训结业证的式样报我局及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备查。 报我局及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备案的培训结业证,方可作为申请《海员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培训单位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予暂停整顿或令其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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