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物流企业内部管理文件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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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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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快捷、优质、安全地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满足社会对物品运输的各种需要,依据相关运输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是一家集运输、仓储为一体的现代化物流公司,运输工具包括包租铁路行包专列、包租铁路行李运输车、及汽运车辆等。公司根据顾客需要,可为顾客提供“站到门”、“门到站”、“站到站”、“门到门”等服务。并与航空公司合作,可为顾客提供空运服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条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司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货物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为“委托书”、“xx公司快运有限公司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 第四条 委托书、运单主要应载明: 1、发送地和到达地; 2、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声明价格; 5、承运日期、承运营业部名称、经办人姓名; 6、运到期限。 第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自本公司接受货物并填发运单时起成立,到货物运至到站或发货人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签字止,合同履行完毕。 公司从发货人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时起至填发运单止的上门取货过程,也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发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货物按期、完好的运至目的地; 2、货物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书”(式样附后),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公路、铁路和航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公司或其他发货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付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路、铁路和航空等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发货人、收货人的责任给我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发货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货物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承运货物的范围 第八条 除易燃、易爆、自燃、有毒、腐蚀性等违禁物品及易污染等物品外,不违反国家相关条理及治安管理条理的,适于我公司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物品都属于我公司运输货物范围。 第四节 货物的委托、承运、押运 第九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时,应填写委托书,发货人应对委托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发货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发货人对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保险可自行选择,并对声明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我公司根据发货人要求,提供到发货人指定的地点取货的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我公司对发货人托运的物品认为有查验物品的必要时,可要求发货人打开包装查验。如发货人不同意查验,可拒绝承运。开包查验后,由我公司恢复原包装或按发货人要求重新包装。 第十二条 为保护顾客财产安全,我公司设置押运员,押运员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节 包装、货签 第十三条 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松散时,我公司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包装上粘贴本公司专用标志或使用专用包装袋(箱)和集装袋,按规定使用专用施封器材施封。具体包装方法见《包装作业指导书》。 第六节 运到期限 第十六条 本公司提供货运服务的基本运到期限为: 1000公里以下 2天; 1000--2000公里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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