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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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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福州市国税局昨日介绍,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通知,港口设施保安费不得税前扣除。
通知称,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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