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业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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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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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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