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租船运输是散货运输业务中最主要的经营方式,顾客和船公司的生意往来主要体现在运按合同上。租船合同(简称租约)是约束双方(租船人和船东)的法律文件,双方生意的做成以租船合同的订立为标志。租船业务人员在订立租约的谈判过程中送到的问题和需要重视动问题很多,其中运费支付条款是必须注意和重视的。
关键词:合同 航次租船 信用证 付费
与航运传统及标准的程租合约中的运费支付条款相比,同意租船人使用信用证支付运费,由于信用证本身就是一个合约,再加上有银行的加入,无疑将增加一些额外的风险和许多不确定的东西。因为程租租约下,租船人有绝对的义务要按合同支付运费,而且合同付与船东有未收到运费留置货物的权利。而信用证下的运费支付是不是和程租租约下的一样?船东是不是还可以在卸货港在未收到运费的情况下留置货物?这些都将不确定,因为在运费问题上船东到时候所要面对的是一个信用证合约,面对的是银行的要求,而信用证的"自主(autonomy)及"独立"(independent)性是充分被重视的,毕竟它是另一个不同的租约。这一点在"统一惯例"(UCP400和UCP500)都有说明。这改变了在程租租约下船东的地位,在获得运费的时候,船东面对的不再仅是租船人。
针对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船东在订立租约的谈判过程中首先要在租约中订明,运费由信用证支付,但不影响传统及标准的程租合约中船东在运费方面的权利,包括要明确船东在卸货港在未收到运费时留置货物等等类似的条款。一般情况下租船人,也就是开证人,是会接受的,因为船东所要求的这些都是普通法下租船人所应保证的和航运惯例通常的做法,同时还要订明船东在按运费信用证要求提供给银行有关单证后,若被银行拒绝,或在单证提交银行后的若干天,或在船船抵港前,或在船船卸货前等等(总之不能影响到船期,以免造成其他方面的纠纷或损失),船东若收不到运费,租船人要出面帮助解决。因为在银行"严格一致原则"下,以及由于银行的问题,或银行与租船人之间的问题,往往会造成船东不能按时收到运费3那时船东所面对的是银行,面对的是一份信用证合约,只要银行说不行,船东就无法取得运费,除非租船人明示银行支付,因为银行是租船人指定的租船人支配自己在银行里的钱或以自己的信誉要求自己的银行干什么应该没有问题,否则根本就不能跟这个租船二人定什么运输合同。
接着,船东还要特别注意租船人所开的运费信用证,因为它毕竟是船东与租船人所指定银行之间的一份合同/合约,船东若不能满足租船人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所开信用证中的条款对船东不利,仍将使船东不能或阻碍船东按时收到运费。
首先租船人作为开证人所开的运费信用证应该是一个不可撤消的(irrevocabl ecredits)、保兑的(confirmed credits)和即期的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s).信用证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求,其中不可撤消(irrevocable credits)和即期(sight payment credits)这两个条件必不可少。因为若是一个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s),等于银行可以随时撤消,船东到时候无法保证能从银行那里得到运费。若是一个延期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s)而不是;一个即期信用证(sight paayment credits),船东不能卸完货收不到运费,因为银行没有"船期"的概念,它考虑不到在另一个租船合约下船东在抵卸港前,或是在卸货前还没有收到运费时那些麻烦而繁琐的操作,所以使用信用证支付运费应该适用不可撤消(irrevocable credits )和即期(sight payment credits)信用证。至于要求信用证是保兑的(confirmed credits),要求租船人,也就是开证人在船东所在地再找一个船东所信任和接受的银行,可能由于涉及到又一套银行的费用,租船人(开证人)往往不愿意接受,因为租船人作为开证人总是认为一个国际上的一流的开证银行(assuming bank)足可以保障船东的运费,没必要再去花一份钱在船东的所在地再委托一个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但作为"一个第一次和船东做生意的租船人,也是开证人,船东应坚持要求一个船东所在边的、船东所信任和接受的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哪怕是船东去支付那笔银行费用,因为这样可以规避一些国际金融及银行结算中船东所面临的风险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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