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船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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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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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以下条件各条款,经买卖双方同意,共同签订: 1、 船舶概况: 船名: (以下简称本船) 船型: 建造期: 建造厂: 船旗: 船级: 总长: 型宽: 型深: 空船吃水: 总吨: 净吨: 轻吨(长吨): 船体结构: 本船轻吨数由卖方担保,买方确认。卖方在交船地点交船时,应向买方提供载重量表尺图、纵倾和稳性手册(装载手册)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加上建造厂的证明或船舶证书,以证明所提供船舶的轻吨数(不含非金属固定压载)及有关事项。本船如有改装而影响原有的轻吨数,卖方应提供由船舶改装厂出具的新轻吨数的证明文件给买方。 2、 船上设备 船上设备系指属于船上的任何物件,包括所有设备、备件、房间内设施、家具、无线电通讯和导航设备、剩余的燃油和滑油等,以及注明是否有备用螺旋桨、备用尾轴和备用锚等。介不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私从物品、船是的文件(包括航海日记)以及租借来的物品(见清单)。 3、 单价: 港到岸价,每轻吨(长吨) 美元。 4、 船舶总价: 美元。 5、 交船地点: 本船总价为船舶自航到由海港当局指定的 港的某码头、安全锚地或拆船厂交船。 6、 交船时间: 卖方可在 到 之间交船,若迟于 交船,买方可选择取消接船。 7、 交船条件: (1) 卖方须在船舶到达交船地点约15于、7天、3天分别用电报或电传的形式通知买方或卖方在交船港的代理从。若卖方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则买方有权按条款8(B)规定的通知承兑时作相应的延期,卖方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 船舶是以“现状”为基础出售的废钢船。应按条款5的地点、条款6的时间,以完整的财产、基本上无损、无货、压载条件下,安全浮于海面上自航交船。 (3) 卖 方确保交船时,在船是要有够1天使用的燃油和滑油,以足够的柴油,以保证1台发电机能在交船后港内6天的耗用。 (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卖方无权移动和拆除任何按条款1和2中所物件(除非在条款1、2和附表中已作说明的不属于出卖的项目),船上如发现有物件减少,卖方应向买方作相应的补偿。 (5) 卖方同意,当本船到达交船地点,买方或买方代表要上船时,卖方将给他们一切帮助和对船舶情况作说明。 (6) 若本船没有按本合同条款6所述时间内交船,买方应有权保留或取消本合同,并有权向卖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卖方的原因,而使买方取消本合同,则按条款8中所述的信用证应立即归还给买方;或买方在卖方偿还买方损害赔偿金后可以推迟交船期,损害赔偿金每15天按总价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支付,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损害赔偿金总价自第16天算起,但不应超过船舶总价的5%。 (7) 舱室测爆 ①交船时,卖方应提供一份由验船机构或测爆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部分舱室“测爆证书”,以确保有关人员能安全进入油舱、泵舱和水密舱内。 ②交船时,卖方应提供一份由验船机构或测爆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全部舱室对于明火作业时“人员安全、不发生火灾”证书,并证明所有的货舱、泵舱和水密舱对明火作业无爆炸气体,并且没有废油、油泥和残留物。 (8) 卖方将本船交给买方时,应确保船舶处于最少压载水的装载状况。 (9) 交船时,船上应无任何偷渡人员和违禁物品。否则,买方有权不接受此船,若由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10) 交船时,卖方应提供给买方有效的“除鼠证书”一份。在船舶到达交船地后,若海港当局仍要求熏舱,熏舱费应由卖方在交船前承担。 8、 付款: (1)在本合同双方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应通过 银行(以下称开证行)开立一个不可撤销的金额为本船总价的信用证,开始 银行(以下称付行),并通知卖方指定的银行。 信用证的有效期应到条款6的取消合同日的15天。在买方指定银行的任何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议付行和/或在卖方指定银行的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换汇佣金和由开证行收取的电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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