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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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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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文件 物联行字[2012]13号 ――――――――――――――――――――――――――― 关于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物流企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自2007年获得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首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以来,进行了8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共评出A级信用物流企业173家。这些A级信用物流企业的推出,对引导物流企业诚信经营,增强信用意识,加强信用自律,创建良好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规范企业管理和经营,提高企业知名度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会决定积极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强对信用企业的宣传力度,同时简化企业申报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如A级信用物流企业在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金融产品方面有需要,我会将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推动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可视合作需要提供财务顾问、企业债券承销等金融服务。 二、自2012年起,我会将在《现代物流报》上开辟专栏、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中设立“信用企业展示”子栏目,对A级信用物流企业进行宣传,展示信用企业风采。 三、作为一项制度性和经常性工作,我会随时接受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评出一批通告一批。 四、为简化企业申报手续,申请信用评级的企业在进入我会官方网站(www.cflp.org.cn)上的“信用评级”栏目,查看《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含义》等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只需通过 “信用评级”栏目中的“填报系统入口”进入“物流企业信用在线申报系统”如实填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即可。 五、根据《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十一)款规定,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凡评级已满三年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评级。 六、企业在申请评级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行业事务部联系。 联 系 人: 颜普兵 联系电话:010―58566588转157 传 真:010―58566588转158 E―mail: ypb-bj@sohu.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45
二 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物流 企业 信用 评级 ¬¬¬¬¬¬¬¬¬¬¬¬¬¬¬¬¬¬―――――――――――――――――――――― 抄送:北京、河北、四川、上海、江苏、宁夏、广东、内蒙古物流协会, 吉林、河南、湖北、海南、浙江、陕西、山东物流与采购联合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12年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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